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的政府信息,编制《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392—3356922
通讯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创业创新园4号楼
邮政编码:458030
办公时间: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准。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鹤壁市淇滨区政府网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门户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如: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单位、具体位置(四至)和文件名称等,必要时提供项目位置图;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文号、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的提示。对于不能提供规划审批文号、申请“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建议同时提供所需项目的位置(四至)、范围图(使用百度、高德地图打印并标注位置),尽量避免使用笼统的信息描述,如“规划批准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相关”“全部”“等”等表述。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须注明“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通过当面申请的方式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将直接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再系统登记。
(三)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说明:延期告知书不单独邮寄,在接到电话或短信告知后,如需纸质文件,可到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办公室领取,电话:0392-3356922)。对答复结果要求当面领取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要求邮寄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挂号信方式寄出(对于信息图纸较大不适宜邮寄的,只邮寄答复告知书,安排现场阅览或当面领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