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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淇滨区机构改革实际,对区直机关及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认定,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淇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淇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淇滨区教育体育局
淇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淇滨区民政局
淇滨区司法局
淇滨区财政局
淇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淇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淇滨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淇滨区交通运输局
淇滨区水利局
淇滨区农业农村局
淇滨区商务局
淇滨区文化和旅游局
淇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淇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淇滨区应急管理局
淇滨区审计局
淇滨区统计局
淇滨区医疗保障局
淇滨区林业局
淇滨区档案局
淇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淇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淇滨区残疾人联合会
淇滨区上峪乡人民政府
淇滨区大河涧乡人民政府
淇滨区钜桥镇人民政府
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政府
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
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
淇滨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淇滨区黎阳路街道办事处
淇滨区天山路街道办事处
淇滨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其中,淇滨区档案局、淇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淇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直机关及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