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淇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动淇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淇滨区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法设定证明事项的;
(二)实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各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的;
(三)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四)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工作任务已完成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清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应当一并处理的。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征求意见情况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区司法局征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以上41件规范性文件所涉及到的25家实施责任单位的意见,共收到建议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建议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
五、清理结果
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1件,现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9件。其中需要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