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淇滨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参考依据
1.制定的背景
为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断提升国资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国务院国资委2019年11月7日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文件,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出具体要求。
2018年11月5日出台的《淇滨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淇滨政〔2018〕12号)中有部分条款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过多过细,不利于企业改革创新发展。为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结合我区国有企业的实际,明确授权放权事项,有必要对《淇滨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新的《淇滨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制定的参考依据
(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起草过程
区财政局组织班子成员及国资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对原《办法》中不符合上级要求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删除了少部分条款,召开三次班子会逐条进行了研究完成初稿,经法律顾问把关后征求了司法、审计、督查、区属国有企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断提升国资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文件,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
主要内容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四、预期效果
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助力企业发展壮大,规范企业各项业务,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