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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律援助民事案件须知 |
承办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及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本处将提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查处。 (二)援助律师接到指派电话后,应在两日内到援助机构办理接受指派案件的有关手续;办理了接受指派的手续后,应在三日内及时与受援人联系,告知受援人援助律师的通讯电话,并尽快安排与受援人当面了解案情。 (三)援助律师应当尽快与受援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 (四)援助律师应及时调查取证,参与调解,代理诉讼等,认真履行义务,保证办案质量,诉讼案件必须提交代理词,不得因办理的是援助案件而降低法律服务质量。如因援助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在承办援助案件过程中,如出现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或应当中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援助律师应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并办理终止援助的结案手续。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允许,不得自行终止法律援助事务。 (六)承办律师应在援助事项办理完毕领取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后 30 日内,填写《结案报告表》,并准备好结案材料 (见背后目录) ,到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 民事案件结案材料清单及顺序
结案报告(复印件) 指派通知书(复印件) 法院判决书(第一页及最后一页复印件) 申请审批表(原件) 指派通知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阅卷材料(复印件) 调查笔录(原件) 证据材料(原件) 庭审笔录(原件) 代理词(原件) 判决书(原件) 结案报告(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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