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对象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市2000年7月1日颁布实话的《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四条规定:"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5节规定,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