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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对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程序

申请人持(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收入证明;(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和《审批表》;居(家)、村委会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成立居(家)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审批,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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